【摘要】"通知删除"规则率先确立于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《侵权责任法》"互联网条款"将其扩展为"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",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。《电子商务法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。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,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,在适用"通知删除"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。除另有特别规定外,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6条规定的"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",其中"必要措施"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,"必要措施"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,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,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。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,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"必要措施"的适应性,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"必要措施"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广州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 2015-07-01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数字家庭》 2015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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